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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2024-2025冬季采暖用油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2024-2025冬季采暖用油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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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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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2024-2025冬季采暖用油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撰写单位: ******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1-26

   项目概况

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2024-2025冬季采暖用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02-00202 项目名称: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2024-2025冬季采暖用油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服务要求

1、所需柴油品类:采暖用-35柴油供货及配送,预采购量120000升(120000升为预采购量,最终以实际采购量为准结算)。每次送油大约3000-5000升,发票以升为单位。

2、油品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VI)》(GB19147-2016)的技术要求。

3、配送要求:供应商应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须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及受托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明文件。(若供应商自身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须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证明文件。)

二、其他要求

1、供货方式:交货时间一年,本项目采用不定期不定量供货方式,供货方必须在得到供油通知下达的24小时内将油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因油品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设备出现问题,成交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3、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3小时内必须响应并根据采购方要求随时调换。

4、供应商在加油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给采购人造成财产损失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5、所提供的柴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且供油时提供该批次油品合格证明,未提供该批次油品合格证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每次供油以当天实际检验升数为准(检验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7、如供货方提供的油品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则以每次供油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8、所提供的柴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

9、供应商必须按照甲方约定的供货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 3 次(含 3 次) 未按规定时间送达,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付款方式及条件:本次采购采取分批付款的结算方式,由采购单位验收后,按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成交供应商开具相应数额的含税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有效发票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报价及其他费用要求:

1、本次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运输、保险、人工、材料、安装、调试、检测、税金、管理费、人员培训、验收和工具及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直到验收合格为止,采购人不再支付除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2、在合同履约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用工人员意外伤害事故或用工人员致他人意外伤害等事故涉及的责任和赔偿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就此向采购人主张任何权利。

************发改委公布最新价格*8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标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1月26日21时00分至2025年02月0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2月10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须网上解密,备份电子版文件递交至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文件接收处(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1世纪大厦B座四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党校 地  址:******街道前陡子峪村(和平区委党校教学基地)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银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账号:************4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于晓琳、李芳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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